這段時間不管是現場、網路上還是電話中,法律諮詢總是絡繹不絕,雖然對於各種問題仍是要盡力回答,但有些觀念還是不吐不快:

一、不要覺得問到賺到,打官司一點通DIY

       若你面臨到起訴或是被訴的法律問題,在現在當然在第一時間就可以利用各種管道找到(免費的)律師回答你的疑問,畢竟走過路過有免費的可以問就不要放過;通常來說,這樣可以幫助對於你的現況有一個較清楚的認識,但就只能僅止於此、僅止於此、僅止於此而已(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關於法律諮詢的時候,大多數的人能了解發生了甚麼事、之後可能會如何就已經很不錯了,至於該怎麼解決,訴訟的內容與細節,十個人有六個人聽不懂裝懂、兩個懵懵懂懂、一個擺明不懂,剩下來的那一個好樣懂了,但在回到家以後也忘得差不多了。所以同理,不會有醫師看診完後說:「你肚子痛是因為盲腸炎,我教你怎麼開刀,你回家就照著自己割一割就好。」、也不會有修車廠告訴你:「你的車會有雜音是因為排氣管出了問題,我教你怎麼組裝,你回家就自己拆下來修一修就好了。」所以不要再逼律師們在法律諮詢的時候教會你如何打官司了(崩潰)。

二、不要問太多假設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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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去聽了一場有關律師在NGO功能的座談會,其中有位律師提到了為信仰而作還是為營利而作,兩者在在心態上的不同,令人頗有感觸,律師的功能一者在於防微杜漸(多為非訟、IN HOUSE),另者在於爭取或保護權益(如訴訟),或許在執業上仍拖離不了需要實質的回報,但能持續維持工作的熱情還是需要為何而戰的目標及理念,畢竟選擇法律這一行還是有一股希望幫助社會及人群的初衷,本於這種想法,本所的大家都秉持著精益求精的自我要求,繼續進修、隨時檢討,也期許著自己能夠更有能力來處理問題,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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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算不算遺產?

-曾宿明律師

 

  1. 民國98610日修正後,民法關於繼承規定,只剩下「拋棄繼承」及「法定繼承(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二種。如被繼承人之債務大於遺留財產,則應辦理「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惟若被繼承人之財產大於債務,則應辦理「法定繼承」,即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進行遺產清算及分配。從而,債務人之遺產範圍,除國稅局所得清單與財產清單上所顯示之典型財產外,究竟還包含哪些,厥為關鍵,本文針對各類保險給付部分,略作整理。

  2. 勞工保險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有「喪葬津貼」、第63條規定有「遺屬年金給付(津貼)」二種。前項受領者無須具備任何資格,凡能出具為被保險人料理善後並檢附支出相關費用證明之人,即有權受領此項給付,故該項給付僅是對支出殯葬費用者的補貼;後者性質上係所得替代,乃勞工保險機構出於照護被保險人之遺屬所為之設計,避免其生活無依,用以貫徹國家對於無力生活者負扶助與救濟之憲法意旨。況二者均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發生,且係對被繼承人以外之人所為之給付,故均非被繼承人之遺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保二字第17095號函、(90)台勞保二字第0030019號函、大法官釋字第549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53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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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94 
發文日期:民國 104  09  08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
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
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
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
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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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 10402423740 
發文日期:民國 104  09  09 
         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
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公告事項: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
,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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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案例研究

-「不堪同居之虐待」-

/曾宿明律師

 

  1. 按「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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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抵契約於實務之發展與分析

文/陳仲豪律師

壹、流抵契約之承認

    按,民法第873條之1:「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1項)。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第2項)。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第3項)。」為96年民法物權編修法後允許流抵契約之明文規定。

貳、流抵契約效力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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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實務案例研究

-法院如何認定「知悉其得繼承」之時點-

 /曾宿明律師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56條、第117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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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那件小事

/曾宿明律師

 

Q1:車禍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一)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普通過失傷害罪:6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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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權概述

/曾宿明律師

 

壹、刑事訴訟程序

一、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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