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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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讓我們接著來看公寓大廈公共事務的最高意思機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

一、開會之成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簡稱區權人會議)顧名思義是由區分所有權人為成員所召開之會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法)第3條第7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又同法第25條第1項亦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由於區權人會議是以「全體」區權人為成員開會討論決議社區之公共事務,雖本法因事實上要求全體區權人出席顯有困難而放寬出席之人數,然仍必須給予各區權人明確之通知及準備之時間(§30),以保障渠等發言及決議之權利,否則該決議容有瑕疵(後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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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居住型態的轉變,尤其在都會區或接近都會區的範圍內,興起了以集合式住宅的居住方式,或為公寓、或為大廈,均係將一棟建築物內區分為數獨立部分以及其他共同使用部分;又因為其中住戶有牆壁、地板相連或共用設備的情形,在生活上易生互相影響及居住紛爭,有鑑於此,遂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之制定,作為規範住戶間權利義務以及推動住民自治之依據[1],故本條例又有「居住憲法」的說法。

    然而,何種居住類型是屬於本條例所適用的範圍?依據本條例第3條第1款的定義:「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因此,在一建築物內在構造上或使用上得區分為數個獨立空間者,即屬本條例適用規範的對象(通常各部分皆有單獨的建號)。

  另需注意的是,依本條例第53條之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因此,像是造鎮社區或經貿中心的情況,雖非獨棟的建築物,但由於其社區內具有諸多公共設施,仍可依照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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