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去聽了一場有關律師在NGO功能的座談會,其中有位律師提到了為信仰而作還是為營利而作,兩者在在心態上的不同,令人頗有感觸,律師的功能一者在於防微杜漸(多為非訟、IN HOUSE),另者在於爭取或保護權益(如訴訟),或許在執業上仍拖離不了需要實質的回報,但能持續維持工作的熱情還是需要為何而戰的目標及理念,畢竟選擇法律這一行還是有一股希望幫助社會及人群的初衷,本於這種想法,本所的大家都秉持著精益求精的自我要求,繼續進修、隨時檢討,也期許著自己能夠更有能力來處理問題,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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