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發動強制執行所應注意之事項

─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

/陳仲豪律師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進行,雖不像訴訟程序那樣地針鋒相對、字斟句酌,但卻是攸關權利可否實現的最後一哩路,其終仍有許多的眉角需要注意,若有不慎,都可能損及執行名義上所表彰的權利無法獲得滿足,尤應謹慎小心。

    強制執行程序的發動,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5條第1、2項的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下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因此,債權人在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其權利時,應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並且附上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正本,供執行法院審視、確定執行之方法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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