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函釋異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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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94 
發文日期:民國 104  09  08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
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
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
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
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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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 10402423740 
發文日期:民國 104  09  09 
         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
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公告事項: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
,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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