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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宿明律師

學經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

前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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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父母的財產爭奪戰

    阿智與淑美是一對白手起家的夫妻,婚後靠著攜手打拼事業,累積了頗豐的資產,本以為老時可以放心地頤養天年,孰料在淑美去世後,孤單的阿智精神狀況也每況愈下,一日,兩人的獨子阿德返國探望父親,竟發現阿智名下的不動產及存款皆已過戶或轉入到看護及鄰居名下,阿德認為是他們利用父親阿智的失智,拐騙父親將其財產侵吞,但看護及鄰居均聲稱是阿智感念他們的照顧自願贈與的,這場紛爭該如何處理?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依據2017年國際失智協會統計資料,推估2017年將新增1千萬名失智症案例,平均每3秒就有一人罹患智症,2017年全球失智症人口已達近5千萬人,失智症的問題也逐漸成為社會上經常發生的法律爭議,尤其在財產已經移轉一段時日或是行為人病情已加重無法陳述當時的情形,往往難以釐清案情原委,以下謹提供幾點在法律上可以做為預防或處理的方向:

    一、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同法第15條之1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已經因為失智而已經或漸漸無法辨識自己行為的法律效果的長輩或父母,民法上設有監護宣告以及輔助宣告的制度,透過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聲請,讓法院指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來協助管理、處分財產,避免遭到有心人的利用或拐騙而使一生的積蓄付之一炬;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異在於,失智者的辨識能力程度,若達到「不能辨識」即應受監護宣告,若僅達到「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則為受輔助宣告,但對於重大財產之處分皆需要由監護人代為表示或得到輔助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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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

    阿傑跟小莉自婚後總是吵吵鬧鬧,甚至大打出手,一天在大吵過後,小莉決定認真思考是否該終結這七年的婚姻關係,但不知道婚姻關係中由阿傑名義購買的套房以及去年才買的休旅車,自己是否有權要求過戶一半給自己,因此想詢問律師有關夫妻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資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除了離婚以外,也包括改用其他財產制以及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在剩餘財產分配上,一般人只注意到「平均分配」,從而認為有權要求配偶將婚後所取得的房地、車輛或是存款的一半移轉到自己名下,但剩餘財產分配其實是「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所分配的是差額的部分,換言之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此時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若有剩餘,兩者再相減後的半數,即是較少那一方可以向對方請求的金額。因此,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包含不動產、車輛以及股票等都會被換算成等值的金錢納入計算,最後計算出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的「金額」,而並非是個別財產的一半。

    所以除非是阿傑同意,否則小莉無法在離婚時要求將阿傑婚後取得的房地及車輛過戶一半給小莉,但可以先計算兩人婚後財產狀況,評估可否向阿傑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以及可分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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