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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月中旬的時候,涉嫌虐殺貓咪「大橘子」的台大陳姓僑生,因違反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而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現場圍堵陳生的動保團體提出了四大訴求:「第一,司法不應輕判虐殺動物的犯行。第二,加強犯嫌後續生命教育及回歸社會的輔導機制。第三,重視動物保護與社區婦幼安全的連結。第四,動保法第25條修法應盡速通過並實際落實。」其中第一、四點與司法程序關聯較密切,而在現行法下,陳生應如何接受法律的制裁,以下論之。

在刑事責任上,依動保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由於陳生已自承故意殺害大橘子,故應該當於本罪。

然動保法第25條的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依法律規定,法院得令其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或得宣告緩刑(刑法第74),以免除陳生入監服刑,這也是訴求法院應重判讓陳生得到教訓的理由(即不得易科罰金及無宣告緩刑而必須入監服刑)

另外,該條亦有併科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金規定,亦即陳生必須依法院判決繳納罰金入國庫,若未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則應受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刑法第42),當陳生日後有財產所得時(包含薪資、存款、房地等),國家都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扣押、查封後取償。

其實在人類所制定的法律中,無處不見各種價值判斷的痕跡,無論是財產、名譽、身分、信用等,甚至是生命,皆是價值衡量下的保護及決定;對於動物的保護雖然已從人的財產前進到對生命的尊重,然而對於動物的生命,目前依然存有差異,例如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動保法第12),雖然我們離生命平等的目標仍有一段不算短的距離,但尊重他人甚至其他物種的生命上,不只是司法,更應從行政、教育、媒體等處,甚至是自身做起,才能真正「消滅」殺貓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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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不管是現場、網路上還是電話中,法律諮詢總是絡繹不絕,雖然對於各種問題仍是要盡力回答,但有些觀念還是不吐不快:

一、不要覺得問到賺到,打官司一點通DIY

       若你面臨到起訴或是被訴的法律問題,在現在當然在第一時間就可以利用各種管道找到(免費的)律師回答你的疑問,畢竟走過路過有免費的可以問就不要放過;通常來說,這樣可以幫助對於你的現況有一個較清楚的認識,但就只能僅止於此、僅止於此、僅止於此而已(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關於法律諮詢的時候,大多數的人能了解發生了甚麼事、之後可能會如何就已經很不錯了,至於該怎麼解決,訴訟的內容與細節,十個人有六個人聽不懂裝懂、兩個懵懵懂懂、一個擺明不懂,剩下來的那一個好樣懂了,但在回到家以後也忘得差不多了。所以同理,不會有醫師看診完後說:「你肚子痛是因為盲腸炎,我教你怎麼開刀,你回家就照著自己割一割就好。」、也不會有修車廠告訴你:「你的車會有雜音是因為排氣管出了問題,我教你怎麼組裝,你回家就自己拆下來修一修就好了。」所以不要再逼律師們在法律諮詢的時候教會你如何打官司了(崩潰)。

二、不要問太多假設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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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去聽了一場有關律師在NGO功能的座談會,其中有位律師提到了為信仰而作還是為營利而作,兩者在在心態上的不同,令人頗有感觸,律師的功能一者在於防微杜漸(多為非訟、IN HOUSE),另者在於爭取或保護權益(如訴訟),或許在執業上仍拖離不了需要實質的回報,但能持續維持工作的熱情還是需要為何而戰的目標及理念,畢竟選擇法律這一行還是有一股希望幫助社會及人群的初衷,本於這種想法,本所的大家都秉持著精益求精的自我要求,繼續進修、隨時檢討,也期許著自己能夠更有能力來處理問題,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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