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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實務案例研究

-法院如何認定「知悉其得繼承」之時點-

 /曾宿明律師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56條、第117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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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與乙妻結婚多年,甲夫結婚後自行創業,乙妻從事家管,育有丙子丁女。甲死亡時留有房地價值3000萬元,存款400萬元,但同時留有銀行債務1000萬元,其他私人借貸債務狀況不明,此時乙、丙、丁想要繼承遺產,卻又擔心甲其他私人借貸債務金額龐大,問乙、丙、丁應如何主張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1. 戲劇、影集、新聞報導、名人的回憶錄常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龐大債務由繼承人繼承,產生父債子還、夫債妻還之情形。然而,民法繼承編施行時已經規定限定繼承及拋繼繼承制度,繼承人若依照上開制度辦理,原則上不需要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清償,惟因我國法治教育尚處於萌芽階段,民眾法學常識不足,每每遲誤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期間,又因社會環境變遷,同居共財之情況愈來愈少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往往不清楚,導致繼承人在繼承發生時不知如何是好。民法繼承編為了因應大環境之變遷,於民國98522日修正施行新法,在民法第1148條第2項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在依民法第1156條以下規定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後,繼承人固有權利即可獲得保障,既可以繼承遺產又可以在遺產限度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2. 本例題所示,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有遺產,包含不動產、存款及債務,因被繼承人甲私人借貸債務狀況不明,繼承人乙、丙、丁想要繼承遺產,卻不知如何處理被繼承人甲遺留之債務,此時可利用民法第1156條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準備以下文件:(一)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二)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三)遺產清冊。(四)全體繼承人名冊。(五)繼承系統表。填寫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聲請,並繳納聲請費1000元。法院受理後會請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登報一日,在公示催告期間(6個月至8個月)請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陳報債權,公示催告期間期滿後,依法清償債務,將來遲誤陳報債權期間之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時,僅能就賸餘遺產部分請求,此時乙、丙、丁固有之財產就可以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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