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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算不算遺產?

-曾宿明律師

 

  1. 民國98610日修正後,民法關於繼承規定,只剩下「拋棄繼承」及「法定繼承(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二種。如被繼承人之債務大於遺留財產,則應辦理「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惟若被繼承人之財產大於債務,則應辦理「法定繼承」,即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進行遺產清算及分配。從而,債務人之遺產範圍,除國稅局所得清單與財產清單上所顯示之典型財產外,究竟還包含哪些,厥為關鍵,本文針對各類保險給付部分,略作整理。

  2. 勞工保險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有「喪葬津貼」、第63條規定有「遺屬年金給付(津貼)」二種。前項受領者無須具備任何資格,凡能出具為被保險人料理善後並檢附支出相關費用證明之人,即有權受領此項給付,故該項給付僅是對支出殯葬費用者的補貼;後者性質上係所得替代,乃勞工保險機構出於照護被保險人之遺屬所為之設計,避免其生活無依,用以貫徹國家對於無力生活者負扶助與救濟之憲法意旨。況二者均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發生,且係對被繼承人以外之人所為之給付,故均非被繼承人之遺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保二字第17095號函、(90)台勞保二字第0030019號函、大法官釋字第549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53民事判決】。

  3. 國民年金部分:國民年金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之「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均非被繼承人之遺產,理由同前述勞工保險部分。

  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分: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現行法第25條)規定向保險人請領之保險金及同法第38條(現行法第40條)之規定領取之特別補償金,其性質均非受害人之遺產【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0890073240號函】。

  5. 人身保險(健康保險除外)部分:如被保險人有依契約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給付歸受益人所有,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若未指定受益人者,則依保險法第113條規定,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6. 末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亦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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