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退費案】小美為彭佳嶼大學大三升大四學生,為提升日後求職之競爭力,在素有南陽街F4稱號之美語補習班人員阿杰推銷下,於10461日購買兩學期(每期6個月)之美語課程,預定10471日開始上課,然因經濟拮据無力一次繳清所有學費,阿杰乃建議可以幫忙申請貸款,小美欣然同意,向SOS銀行辦理分期清償之貸款,繳納兩學期學費共3萬元(每期15千元)。小美返家後發現SOS銀行分12期攤還每月須繳納3千元,總共需要償還36千元,折合年利率20%,驚覺利息過高,問下列情形小美該如何主張權利?

  1. 小美於隔日(10462)返回美語補習班要求退費。
  2. 小美於開課日隔日(10472)以課程內容不符合需求向補習班要求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
  3. 小美不想負擔SOS銀行之高額利息,希望終止貸款契約。

  

說明

每個人從小到大多少都有補習的經驗,參加補習班屬於日常生活中常見之消費行為,然而補習班業者往往提出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法律上稱為定型化契約),並利用資訊不對等之優勢在訂定契約的過程中夾帶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而消費者對於契約根本無從修改,亦無法詳細聊解契約之內容。立法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於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並於民國(下同)83111日公布施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104617日公布施行)

 

立法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定型化契約違反公告,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此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會成為契約之內容。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總計有77種定型化契約,教育部在911210日公告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嗣後有修正條文)

(參照http://www.ey.gov.tw/News4.aspx?n=CB3F3C82C7F9A700&page=1&PageSize=20,最後造訪日期104811)

另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規定:「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訂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直轄市、縣()主管教育機關應訂定管理規則。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政府在91828日台北市政府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嗣後有修正條文),故本例小美能否退費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台北市政府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認定之。 

 

按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收費手續規定:「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

 

次按,台北市政府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一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稱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學生課程權益(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依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案例解說

例題1.部分小美於隔日(10462)返回美語補習班要求退款,係在開課前第30日提出退費申請,依台北市政府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小美一次繳納兩期學費各15千元(總計3萬元),小美對第一期學費得要求退還90%之學費,對第二期學費得要求全部退費,總計小美可以退還28500元【計算式:(15000 x 0.9) + 15000 = 28500】。 

例題2.部分小美於開課後隔日(10472)要求退款,係實際開課日期第二日上課前提出退費申請,依台北市政府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第1項第4款、第2項之規定,小美一次繳納兩期學費各15千元(總計3萬元),小美對第一期學費得要求退還70%之學費,對第二期學費得要求全部退費,總計小美可以退還25500元【計算式:(15000 x 0.7) + 15000 = 25500】。 

例題3.部分,小美得於消費貸款核准後七日內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消費者如遇到補習糾紛,建議先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及由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再以訴訟方式向補習班業者請求返還補習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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