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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月中旬的時候,涉嫌虐殺貓咪「大橘子」的台大陳姓僑生,因違反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而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現場圍堵陳生的動保團體提出了四大訴求:「第一,司法不應輕判虐殺動物的犯行。第二,加強犯嫌後續生命教育及回歸社會的輔導機制。第三,重視動物保護與社區婦幼安全的連結。第四,動保法第25條修法應盡速通過並實際落實。」其中第一、四點與司法程序關聯較密切,而在現行法下,陳生應如何接受法律的制裁,以下論之。

在刑事責任上,依動保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由於陳生已自承故意殺害大橘子,故應該當於本罪。

然動保法第25條的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依法律規定,法院得令其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或得宣告緩刑(刑法第74),以免除陳生入監服刑,這也是訴求法院應重判讓陳生得到教訓的理由(即不得易科罰金及無宣告緩刑而必須入監服刑)

另外,該條亦有併科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金規定,亦即陳生必須依法院判決繳納罰金入國庫,若未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則應受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刑法第42),當陳生日後有財產所得時(包含薪資、存款、房地等),國家都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扣押、查封後取償。

其實在人類所制定的法律中,無處不見各種價值判斷的痕跡,無論是財產、名譽、身分、信用等,甚至是生命,皆是價值衡量下的保護及決定;對於動物的保護雖然已從人的財產前進到對生命的尊重,然而對於動物的生命,目前依然存有差異,例如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動保法第12),雖然我們離生命平等的目標仍有一段不算短的距離,但尊重他人甚至其他物種的生命上,不只是司法,更應從行政、教育、媒體等處,甚至是自身做起,才能真正「消滅」殺貓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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