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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

    阿傑跟小莉自婚後總是吵吵鬧鬧,甚至大打出手,一天在大吵過後,小莉決定認真思考是否該終結這七年的婚姻關係,但不知道婚姻關係中由阿傑名義購買的套房以及去年才買的休旅車,自己是否有權要求過戶一半給自己,因此想詢問律師有關夫妻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資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除了離婚以外,也包括改用其他財產制以及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在剩餘財產分配上,一般人只注意到「平均分配」,從而認為有權要求配偶將婚後所取得的房地、車輛或是存款的一半移轉到自己名下,但剩餘財產分配其實是「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所分配的是差額的部分,換言之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此時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若有剩餘,兩者再相減後的半數,即是較少那一方可以向對方請求的金額。因此,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包含不動產、車輛以及股票等都會被換算成等值的金錢納入計算,最後計算出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的「金額」,而並非是個別財產的一半。

    所以除非是阿傑同意,否則小莉無法在離婚時要求將阿傑婚後取得的房地及車輛過戶一半給小莉,但可以先計算兩人婚後財產狀況,評估可否向阿傑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以及可分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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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nliu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