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9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
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
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
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
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