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退費案】小美為彭佳嶼大學大三升大四學生,為提升日後求職之競爭力,在素有南陽街F4稱號之美語補習班人員阿杰推銷下,於10461日購買兩學期(每期6個月)之美語課程,預定10471日開始上課,然因經濟拮据無力一次繳清所有學費,阿杰乃建議可以幫忙申請貸款,小美欣然同意,向SOS銀行辦理分期清償之貸款,繳納兩學期學費共3萬元(每期15千元)。小美返家後發現SOS銀行分12期攤還每月須繳納3千元,總共需要償還36千元,折合年利率20%,驚覺利息過高,問下列情形小美該如何主張權利?

  1. 小美於隔日(10462)返回美語補習班要求退費。
  2. 小美於開課日隔日(10472)以課程內容不符合需求向補習班要求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
  3. 小美不想負擔SOS銀行之高額利息,希望終止貸款契約。

  

說明

每個人從小到大多少都有補習的經驗,參加補習班屬於日常生活中常見之消費行為,然而補習班業者往往提出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法律上稱為定型化契約),並利用資訊不對等之優勢在訂定契約的過程中夾帶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而消費者對於契約根本無從修改,亦無法詳細聊解契約之內容。立法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於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並於民國(下同)83111日公布施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104617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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