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宿明律師
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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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父母的財產爭奪戰
    阿智與淑美是一對白手起家的夫妻,婚後靠著攜手打拼事業,累積了頗豐的資產,本以為老時可以放心地頤養天年,孰料在淑美去世後,孤單的阿智精神狀況也每況愈下,一日,兩人的獨子阿德返國探望父親,竟發現阿智名下的不動產及存款皆已過戶或轉入到看護及鄰居名下,阿德認為是他們利用父親阿智的失智,拐騙父親將其財產侵吞,但看護及鄰居均聲稱是阿智感念他們的照顧自願贈與的,這場紛爭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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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
    阿傑跟小莉自婚後總是吵吵鬧鬧,甚至大打出手,一天在大吵過後,小莉決定認真思考是否該終結這七年的婚姻關係,但不知道婚姻關係中由阿傑名義購買的套房以及去年才買的休旅車,自己是否有權要求過戶一半給自己,因此想詢問律師有關夫妻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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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月中旬的時候,涉嫌虐殺貓咪「大橘子」的台大陳姓僑生,因違反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而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現場圍堵陳生的動保團體提出了四大訴求:「第一,司法不應輕判虐殺動物的犯行。第二,加強犯嫌後續生命教育及回歸社會的輔導機制。第三,重視動物保護與社區婦幼安全的連結。第四,動保法第25條修法應盡速通過並實際落實。」其中第一、四點與司法程序關聯較密切,而在現行法下,陳生應如何接受法律的制裁,以下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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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於99年間借用B公司之名義投標C縣政府之勞務採購案,經C縣政府發覺並當場宣布廢標,將A移送檢調偵辦,A101年經法院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判決有罪,後C縣政府於103年初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將A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處,A即主張該刊登公報之不利處分已逾行政罰3年之時效而消滅,該處分自屬違法而應予撤銷,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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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讓我們接著來看公寓大廈公共事務的最高意思機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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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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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居住型態的轉變,尤其在都會區或接近都會區的範圍內,興起了以集合式住宅的居住方式,或為公寓、或為大廈,均係將一棟建築物內區分為數獨立部分以及其他共同使用部分;又因為其中住戶有牆壁、地板相連或共用設備的情形,在生活上易生互相影響及居住紛爭,有鑑於此,遂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之制定,作為規範住戶間權利義務以及推動住民自治之依據[1],故本條例又有「居住憲法」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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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不管是現場、網路上還是電話中,法律諮詢總是絡繹不絕,雖然對於各種問題仍是要盡力回答,但有些觀念還是不吐不快:
一、不要覺得問到賺到,打官司一點通D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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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1375
前幾天去聽了一場有關律師在NGO功能的座談會,其中有位律師提到了為信仰而作還是為營利而作,兩者在在心態上的不同,令人頗有感觸,律師的功能一者在於防微杜漸(多為非訟、IN HOUSE),另者在於爭取或保護權益(如訴訟),或許在執業上仍拖離不了需要實質的回報,但能持續維持工作的熱情還是需要為何而戰的目標及理念,畢竟選擇法律這一行還是有一股希望幫助社會及人群的初衷,本於這種想法,本所的大家都秉持著精益求精的自我要求,繼續進修、隨時檢討,也期許著自己能夠更有能力來處理問題,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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